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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公证的相关问题

公证机构的业务范围: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国家的授权,按照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所办理的公证法律事务。我国《公证暂行条例》规定了我国公证机构的十四项基本业务。随著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对外开放的逐步扩大,我国公证机构的业务范围也在不断的拓展。归纳起来,我国公证机构的业务范围可分为以下几个部分:
 
1、证明法律行为
 
法律行为是:公民、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设立、变更、终止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係的行为。证明法律行为是公证机构最基本、最主要的一项业务。常见的法律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:
(1)各种经济合同:主要包括房屋买卖合同、各种租赁、承包合同、贷款合同、抵押合同、股权、设备、技术转让合同等;
(2)各种民事协议:如赠与,财產分割,婚前财產约定,赔偿,民间借款,赡养、遗赠抚养等协议;
(3)收养和认领亲子
(4)继承
(5)各种单方法律行为:如遗嘱、委托、赠与、声明、承诺等;
(6)包括招标投标、拍卖、抽籤、摇奖等特定和不特定多数人参加的现场活动。

2、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
 
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是:指除法律行为之外,对当事人设立、变更、终止法律关係有一定影响的客观事实。公证机构所证明的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主要有:
(1)法律事件:如出生、死亡、不可抗力、自然灾害、意外事件等;
(2)其他法律事实:如亲属关係、婚姻状况、学歷、经歷、职称、身份等。
 
3、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
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是:指在法律上具有特殊意义或作用的档、证书、各种文字材料的总称。公证机构所证明的法律文书主要有:法人营业执照、董事会决议、专利注册证书、商标注册证书、公司章程、各种表格、记录、纪要等。
 
4、赋予债权文书以强制执行效力
 
按照有关规定,公证机构可对经过公证的,以给付一定货币、物品或有价证券为内容的,并有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应受强制执行意思表示的,无疑义的债权文书,证明其有强制执行效力。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文书中所规定的义务时,债权人可以根据“民事诉讼法”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,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。
 
 5、保全证据
 
即公证机构应当事人的申请,在诉讼发生之前对可能灭失、毁损或以后难以收集到的证据,採取一定的措施,先行予以收集、固定并保管的活动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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